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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2015-09-30
各区县、各委、局(集团公司)及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靳鉴〔2015〕128号)的有关精神,为支持已缴存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现将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如果一个工人的家庭购买了第二套符合城市购买条件的自有住房,最低首付比例将从购买价格的30%降至20%。申请组合贷款,必须符合商业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自2020年8月31日起废止。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