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77字,读完约2分钟

关于天津港受“8·12”爆炸影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的通知

2015-10-12

所有相关单位:

为支持天津港受“8.12”爆炸事故影响的职工再次购房和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天津滨海新区清水湾(海港市)、亓航嘉园、帝京公寓(和盛景俊)、万科金鱼湾、万通新城、汇金花园(双子座)、旺角公馆、和盛花园(联发第五街)和清水湾九个居住区的受影响员工。本通知也适用于经滨海新区政府确认在天津港“8.12”爆炸事故房屋损害赔偿范围内的其他员工。

二、放宽受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标准

如果受影响的职工或其配偶在出售(或归还)受损住房后,签署了收购协议(或退房协议)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住房,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将不再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的核实标准。

三、受影响的借款人暂免罚息

借款人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灾区购买住房。如因天津港“8.12”爆炸事故导致贷款逾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下同)在随后的期限内免交逾期罚息,已收罚息将返还借款人还款预扣账户。

1.对于选择购房(或退房)的,从2015年8月12日(含)起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之日止。

2.如果您不选择购买(或退房),从2015年8月12日(含)至滨海新区政府确定的退房日期。

在上述期间,通常收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借款人的贷款逾期信息没有不良记录。

四、本通知有效期两年,自2015年8月12日起施行,2017年8月11日废止。

2015年9月30日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关于天津港受“8·12”爆炸影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的通知

地址:http://www.tcsdqw.cn/tjfc/12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