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71字,读完约3分钟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该草案明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包括免费义务教育、平等就业等权利,并可以逐步享有与中等职业教育援助、就业支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随其迁移的子女参加当地高中入学考试和大学入学考试的资格相同的权利。

各类城市落户的明确标准

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据公安部2012年底提交的《居住证管理办法(送审稿)》,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省级地方政府和部分城市政府的意见。会同公安部对《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研究和修订。

中国改革居住证制度持有者将享有住房养老等权利

草案规定了申请居住证的条件,即公民离开常住户口,在其他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稳定就业、稳定居住和连续学习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居住证。

关于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和各种便利,相当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的服务和便利。

同时,草案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和便利。

关于居住证持有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的,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根据《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草案明确规定了各类城市建立定居条件的标准。

首次申请居留许可不收费。

草案还对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换发、换发等程序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并对骗取、出租、出借居住证等违法行为以及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还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向他人出售或非法提供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将依法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持有人如有违反将被罚款200元。如利用假证件骗取居住证;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居住证;非法扣留他人居留证。以及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冒用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根据管理办法,第一次申请居住证,将免收证件费。损坏补发、遗失补发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表示,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月2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如何对居住证管理措施提出建议?

《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在2015年1月2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登录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网站:http://www.chinlawgov.cn),通过网站主页左侧的意见收集系统对法律法规草案进行意见征询。

●将意见函告:北京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居住证管理办法”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向:jzz@chinalaw.gov.cn发送评论。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中国改革居住证制度持有者将享有住房养老等权利

地址:http://www.tcsdqw.cn/tjfc/56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