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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限额的,计入个人当期工资收入,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不得计入个人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超过限额的,计入个人当期工资收入,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存款基数由2013年员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员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19230元。比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该法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并将于2016年6月30日废止。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2015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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