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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公有住房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修订了原《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从7月起,执行市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租赁双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重新签订《合同》,原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版《合同》的主要变化包括:第一,《合同》文本区分了直管公房和单元房。原《合同》是公有住房的统一版本,《合同》的内容应注明生产类型。新的"合同"直接表明了文本中的生产类型,并区分了"合同"封面的颜色,即直接管理绿色封面的公共住房的"合同"和使用紫色封面的单元住房的"合同"。二是延长合同的租赁期限。由于“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的范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期限。原“合同”的租赁期限由5年改为10年,并在“合同”中设置了续约记录。租赁期满后,“合同”可续签两次。三是加强了合同的防伪管理。新“合同”的文本使用了更难伪造的水印纸。公有住房管理系统已经升级,系统自动生成“合同”房号,做到无漏、无重、无码独一无二。增加了“合同”的二维码信息,提供二维码信息系统查询服务。

天津发布新版《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延长至10年

同时,对合同文本的主要修改包括:第一,增加了一个限制性条款,即承租人不得超过负荷使用房屋。在公房管理中,承租方使用的房屋在阳台、地板等部位超载,导致阳台因阳台荷载过大而脱落,造成房屋使用中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的安全使用,本合同第四条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了“乙方不得超出设计负荷使用房屋、阳台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条款。二是降低违约金的最高金额。对拖欠租金的罚款将从最高收取的2倍拖欠租金总额调整到最高收取的2倍年租金总额。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发布新版《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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