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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5个部门本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管费用。

通知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人事关系费、档案保管费、咨询费、认证费、档案转让费等收费,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七个方面:接收和传递档案;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定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存;为符合规定的单位提供文件检查(借阅)和阅读服务;根据记录,出具备案、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有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招工、出国(境)等政治检查(检查)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等。

通知还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集中管理”的管理制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通知》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档案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任免、职称评定、奖惩、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在归档期间,档案的工资不再调整,不再需要档案管理介绍信(工资)、确认评分表、调整和重新分配程序等材料。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从2015年元旦开始,全国范围内取消流动人员的“档案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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