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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基本公共服务,相当于当地户籍人口:

免费义务教育;

(2)平等享有劳动和就业权利;

(3)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

(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

(7)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

(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其居住地享有以下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机动车登记;

(三)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四)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五)办理生育服务证明;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条件。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在中等职业教育救助、就业支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拔、子女参加当地高中入学考试和大学入学考试等方面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并在居住地享受更换、更换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登记的便利。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提供了居住证持有人的权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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