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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津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中有许多亮点!新的《天津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负责人详细解释了新规定。1、新建住宅区应配备停车场;2.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公众开放;3.公共停车场应全天开放。新措施的新亮点

商业街住宅区按规定配备停车场。

《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新建公共建筑、商业街、住宅区和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标准配备停车场。停车场不按照标准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居住区和大(中)型建筑缺少停车位的,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及时改建或扩建。

停车位的总控制每年评估一次。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征求市容、园林、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划定道路停车泊位,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指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公众开放,并明确标明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严格控制道路停车位的总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进行一次评估。”

新《天津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中有许多亮点

住宅规划停车位和车库不得闲置

针对部分居住区“只卖不租”的停车位和车库,以及为公共和商业建筑修建的停车场在非营业时间不对外开放的问题,《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位和车库应当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公共建筑和商业区的公共停车场应全天开放。

按地区和时间设定的停车收费标准

《办法》第二十五条确定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市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市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如果停车场全天不开放,罚款将超过1万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了处理,包括:擅自划定或者拆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障碍,妨碍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每泊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居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闲置一个泊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不全天向公众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未经许可,在道路上设置桩、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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