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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因此,刑法的修改是非常谨慎的。根据中国修改基本法的惯例,这项刑法修正案(九)还将经过三轮审议、批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刑法的哪些条款?笔者编写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全文,供大家学习和研究。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务犯罪或者违反职务特定义务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禁止从事有关职业的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死刑缓期执行的,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死刑。故意犯罪不执行死刑的,应当重新计算死缓期限,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应当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罚款不能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追回被执行人的财产。

因不可抗拒的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支付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酌情延期、减少或者免除支付

4.刑法第六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干犯罪的,应当执行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仍然实行管制。”

原第二段作为第三段。

5.《刑法》第120条修改为:“组织或者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犯杀人、爆炸、绑架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在刑法第1201条后增加四条,作为第1202条、第1203条、第1204条、第1205条:

“第120条之二通过制作材料、分发材料、发布信息、亲自或通过音频、视频和信息网络讲课来宣传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或煽动暴力恐怖活动,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利用极端主义煽动或者胁迫群众破坏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制度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20条之四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的文章、书籍、音像资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知他人实施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司法机关在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7.《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跑,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犯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

8.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财产交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假币数额特别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十一、删除刑法第199条。

12.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3.《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妨碍其自愿返回原居住地,不虐待被收买的儿童,不妨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害人通过信息网络将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告知人民法院,确实难以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15.《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或者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的服装或者标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6.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在执行职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中获得的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十七岁。《刑法》第260条第3款修改为:“第一项罪行只有在被告知的情况下才予以处理,除非受虐待者由于胁迫或恐吓而无法告知或无法告知。”

十八岁。《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等被监护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

19.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国家规定的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

22.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特种间谍装备或者盗窃特种装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24.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5.《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纠正措施后拒不履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造成大量非法信息传播的;

“(二)导致用户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刑事证据丧失,严重妨碍司法机关依法侦查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287-1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为实施欺诈、传授犯罪方法、制作和销售违禁物品、控制物品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和通信团体;

“(二)发布生产、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三)发布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犯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87条之二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宣传、支付和结算等协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7.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使用无线电台或者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8.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屡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或者资助他人非法集会,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9.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危险情况、疫情、警报和灾害,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上述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0.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和利用秘密社团、邪教组织或者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1.《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修改为:“盗窃、侮辱或者故意毁灭尸体、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2.《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四条之一:“组织考生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罪提供欺骗设备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考试作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3.《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破坏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前款罪,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法定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4.《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审判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公开传播信息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或者举报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5.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闹事或者冲击法庭的;

"(2)殴打司法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3)侮辱、诽谤或威胁司法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法院制止;

“(四)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6.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拒绝执行能够执行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7.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氯仿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料,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草案(九)

明知是为他人制造毒品而生产、购买、销售、运输前款所列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38.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为:“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犯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招募、运送或协助组织卖淫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9.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处罚。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重复贪污而不处理的,按贪污数额累计处罚。

“凡犯第一款所述罪行的人,在提起公诉之前,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忏悔并积极返还赃物,以避免或减少损害赔偿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40.在刑法第388-1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2条:“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或者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或者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草案(九)

41.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犯受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起诉前主动坦白行贿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揭发行为在侦破大案要案中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

42.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提供财物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交往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3.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4.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以不正当利益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所得属于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5.将《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员或者执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惩罚会更重。”

46.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修改为:“战时捏造谣言,误导公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十七、本修正案自一月一日起施行。从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实施哪些刑事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实施的8种常见现象将被定罪

刑法修正案(9)中废除死刑的罪行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草案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刑法修正案草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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