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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和控制新皇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缓解企业困难,促进有序复工,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分阶段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北省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可根据疫情的影响和基金的承受能力,对中小微型企业免交三级社会保险,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三级社会保险单位的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免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从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保险单位(不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三级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有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定点标准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司〔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负担。

五、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机构应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六、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要责任。加快省级养老保险统筹规划,确保省级养老保险基金年末到位。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转移支付比例提高到4%,对困难地区给予更多支持。

七、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救助范围和救助时限实施,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不出台其他减征和增征政策。各省可根据救助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尽快落实救助政策。各省发布的具体实施办法应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与合作,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分阶段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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