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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全市环保系统共派出执法人员28136人,检查企业和场所14642个,立案630件,下达纠正命令674件。发布了423项行政处罚决定;连续实施16起每日处罚,移交19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起案件被查封和拘留。为了遏制生态破坏,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警示重点排污单位,保护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该市暴露了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和环境保护措施执行不力。一期曝光10起典型案例,包括天保爱华(天津)热电有限公司每日连续处罚空气污染超标案例,现报道近期两起非法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

天津两家公司因破坏生态环境被处罚

1天津田瑞钢结构公司室外油漆及设施运行不正常。

2015年5月30日,滨海新区开发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对天津田瑞钢结构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露天喷漆,车间外的袋式除尘器没有正常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3条“有机废气应当在密闭空间内产生空并安装防治设施”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20条“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5条第1款,“产生有机废气,不在密闭空间内安装生产用防治设施的单位空的,应当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78条“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滨海新区开发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并于6月15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处以2万元和5万元罚款。 2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炉前总硫和灰分超标

天津两家公司因破坏生态环境被处罚

2015年6月3日,天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青区金晶路的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机组锅炉正在运行,配套脱硫除尘设施正在使用。监控人员在运行中的锅炉传送带上的炉前采集了煤的样本。经监测,炉前机组煤的总硫和灰分含量超过了《工业与民用煤质》(DB12/106-2013)中规定的非发电行业用煤的质量指标。6月24日,市环境监测总队将此案移交给西青区环保局。西青区环保局认定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该条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的煤炭及其产品。《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煤炭及其产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西青区环保局发布《关于责令该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责令该单位在2015年7月10日前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煤炭; 同时,发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两家公司因破坏生态环境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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