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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昨天通过了《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学校安全工作、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

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工作。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生和教职工的生命、健康和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条例》规定,学校作为安全管理的主体,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责。学校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并将安全管理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1.保安叔叔护送

学校应当聘请安全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工作。学校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指派符合学校安全工作需要的保安人员。

对陌生人说“不”

学校应当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学校。对于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规定行驶路线、速度和停车地点。如果很难阻止,应该立即报警。

3.集体活动的事先安全评估

学校在组织集体活动之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集体活动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4体育课安全同步练习

学校应当保证体育教学活动按照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进行,按照体育教学风险防控的有关规定,防范和控制体育教学活动中的风险。教师应在场指导并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5应急计划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其应急能力。当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事故、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6所学校可以投保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学校责任险。鼓励学生的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保险。

7违约将被调查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人员伤亡的;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隐瞒、谎报或者拖延重大安全事故报告的;

干扰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例如,公安机关应该安排警察在上课时间维护学校周围的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在学校周围摆摊设点、非法占用道路、非法建筑等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校园。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危及他人或者自己的安全。

学生有特定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状况,不适合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其监护人应当向学校说明情况。如果学生患有传染病,他的监护人应停止上课并向学校报告。

学生的监护人可以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并有权在学校存在安全隐患时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市教委:定期大规模检查,形成制度

随着《条例》的实施,市教委将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兼发言人徐光裕说:“我们需要实施各种安全系统。结合新学期,我们应该开始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开展安全演习。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学校安全设置:校长的第一责任人和家长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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