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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日前实施。该规则明确要求,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有以下十种行为。

这十种行为包括: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在电子终端商品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对同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一致的;餐饮业经营者使用两套菜单,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餐饮业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的;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范围、促销价格有价格附加条件以及其他相关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餐饮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一旦发现,可以通过12358价格监督平台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餐饮业价格新规实施 餐饮业定价有了“十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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