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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若干规定以来,区法院执行局为化解执行难问题,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坚持依法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严格其审批和发布程序。截至目前,已将101名自然人、23个法人组织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据了解,区法院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院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电子屏等平台上公布;同时区法院也向辖区内金融机构、房管部门、工商税务部门、公安交管等有关协作部门定期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同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正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领域已经实现了信用惩戒全覆盖:公安出入境管理限制;金融信贷、信用卡申请限制;工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限制;铁路购买软卧车票、高铁一等以上坐席限制;部门民航购买机票限制;招投标限制;高消费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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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运用信用惩戒措施 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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