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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网首页> > 首页即时滚动新闻> > 司法标准化专家访谈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2日星期三-09月13日来源:法制日报-在研讨会上,天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飞发表了讲话。来自北京、江苏、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的众多著名专家学者和法官共同对司法标准化的价值、建设、应用和前景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会专家学者充分肯定了司法标准化工作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导司法实践的重大意义和实践成果。专家学者认为,天津法院以改革创新的开拓精神,以公平正义和严格正义为出发点,开展司法规范化工作,是落实四中全会提出的严格正义的重要举措。司法规范化遵循司法规律,创新司法管理,把握司法生命线,内外兼修,不仅为法官判案和法院管理提供了准绳和抓手,也为诉讼参与人、律师和群众提供了指南,从而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使司法公正有形可见。这是司法工作精细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可称之为“司法界的供给侧结构改革”。司法标准化是一项前景广阔、意义重大的庞大工程。经过天津法院三年的不断努力,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框架体系,这是一个可复制的经验,具有很高的推广价值。今天,我们的报纸刊登了与会专家学者意见的总结,敬请关注。

司法标准化专家谈

司法标准化是促进司法制度改革的新方式

赵飞(天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基于现实和创新,天津法院走上了实行司法责任制、通过司法规范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路。实践证明,司法规范化是衡量法院工作的“检验标尺”,是评价法官行为的“对照表”,是法官公正办案的“路线图”,是法院审判管理的“新起点”,是传承司法经验的“教科书”。作为全国法院系统第一个实行司法标准化的省市,司法标准化工作必将对天津法院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司法标准化专家谈

司法标准化是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一种工作模式

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近年来,天津法院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改革,努力构建以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为前提,权责明确,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为保障,“法官有责,法官有责”的新型司法权力规范化运行机制。司法规范化促进了审判执行的法制化、精细化和智能化,取得了积极有益的经验。

司法规范化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一种工作模式。它是遵循司法价值观、司法规则和司法经验,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制定、发布和实施各种司法标准,并对司法标准的适用进行检验和监督的活动过程,目的是统一司法标准,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建立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水平。

司法规范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司法规范化是由司法权的特点决定的,具有功能的特殊性;司法规范化是司法需求的无限性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矛盾日益突出的产物,具有现实必要性。司法规范以严格公正的司法为己任,具有功能性效力。

司法标准化的探索与实践突出了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主题,符合司法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规律,立足于司法需求和实际应用,注重司法标准化在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严格司法方面的特殊作用,显示出良好的应用前景和广泛的实践应用价值。

司法标准化具有创新性

陈光忠(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终身教授、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

在四中全会之前,天津高院提出要进行司法规范化,这是很有远见的。天津法院在司法标准化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全国标准化工作也只有天津做了这么大的努力。值得注意的是,仅仅三年就取得了如此巨大的成就,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社会的认可。这是一场具有创新精神和责任感的改革,应该得到高度肯定和赞赏。

司法标准化专家谈

司法标准化的重点和起点是什么?这是严格的正义和公平的正义。四中全会认为,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正义的生命线。现在司法公正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社会上也有不公正的案件。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司法规范化是指通过严格的司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其重点和目标是正确的。

天津法院司法规范化取得成功有三条途径和经验:一是注重遵循司法规律;第二,注重依法办事;第三,注意总结办案经验。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司法标准化专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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