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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对象: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农民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行政区域(城关镇除外)一年以上的农民,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农民和户口不在当地但在此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国有农场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小额贷款,是指总贷款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单笔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此举旨在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继续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解决农民困难的农村金融贷款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免征营业税,还包括所得税优惠。

两部门明确表示,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对农民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总收入。此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种植业和养殖业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总收入。

根据这两个部门的通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农民是指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区域内居住时间较长(一年以上)的农民,包括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居住时间较长的农民和户口不在当地但在此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国有农场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通知明确规定,乡镇行政区域内(不含城关镇)和城关镇管辖的行政村内的国有经济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当地户口但家庭外出一年以上的居民,无论承包的耕地是否保留,都不属于家庭。对农户贷款的判断应以贷款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基础。

此外,有税收优惠的小额贷款是指总贷款余额低于10万元(含)的单笔贷款。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继续完善支持农村金融的相关税收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对农民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总收入。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和养殖业提供保险服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总收入。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单笔贷款;保费收入是指原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保费收入的余额。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金融机构对农民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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