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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例内幕交易案判决】股票投机商郭某通过姐夫获得“滨海能源”内幕信息后,以高利率借入2000万元购买了大量滨海能源股份,成交额6864万元,利润889万元。一审宣判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郭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90万元。这是该市首例内幕交易犯罪。45岁的郭牟某来自黑龙江省。他暂时住在花园市,从事股票交易。郭的妹夫李牟某是一家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李牟某成立投资公司,经营一个工业基地,为基地吸引投资。一家互联网公司同意投资云计算项目,但提出了融资需求。李牟某想通过借壳上市解决融资问题,决定在本市找一家公司。

2010年8月底,李某向目标壳公司董事长提出重组股份。同年11月10日,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涉案股票被暂停验证。上述重组事项为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0年8月31日至11月10日。李某是知情人。2010年7月至10月,郭某借了十多张身份证开设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并以15%的年利率向朋友借了2000万元。在上述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它买入了大量相关股票,并以溢价卖出了一些。事件发生后,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涉案郭牟某的股票成交额为68644689.89元,利润为8891604.61元。2012年6月11日,郭某被公安机关逮捕,用于股票交易的电脑和网卡被依法扣押。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首例内幕交易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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