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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2003]107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由每月1680元、每小时9.7元调整为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

第二,兼职工人的最低小时工资从每人每小时16.8元调整到每人每小时18.5元。

三、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15年提高,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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