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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谷状告温泉谷侵权】天津欢乐谷是著名的游乐园。相比之下,这个城市的温泉谷并不像它的名字那么响亮。日前,欢乐谷发现后者在淘宝等网络销售平台上使用“欢乐谷”的标识进行营销推广。谈判失败了,所以温泉谷被送上了法庭。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一审裁定温泉谷侵权,并判给欢乐谷19万元赔偿。(城市快车)

天津欢乐谷指控温泉谷侵权

欢乐谷是一个著名的游乐园。相比之下,温泉谷并不像它那么有名。前者发现后者在淘宝等网络销售平台上使用“欢乐谷”标识进行营销推广,误导消费者进入其经营场所,获取不正当利益。出于这个原因,欢乐谷发出了一封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该公司不予理睬。因此,欢乐谷将温泉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使用欢乐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公证费、律师费和差旅费10万元。前不久,天津市第二中学一审裁定温泉谷侵权,并判给欢乐谷19万元赔偿金。

天津欢乐谷指控温泉谷侵权

请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天津欢乐谷是天津一家工业公司及其下属的欢乐谷分公司经营的,是其集团公司下属的第六个欢乐谷。集团公司授权两家公司在天津独家使用“欢乐谷+图片(指定颜色)”五个注册商标。两家公司称,该市一家温泉谷公司长期在其营业场所使用“欢乐谷”标识,并在Taobao.com、lashou.com等网络销售平台上使用含有“欢乐谷”的标识进行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进入其营业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此,欢乐谷分公司发函要求温泉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该公司不予理睬。综上所述,上述工业公司及其欢乐谷分公司认为,温泉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对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此,他们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温泉谷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使用欢乐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10万元的公证费、律师费和差旅费。

天津欢乐谷指控温泉谷侵权

被告,一家温泉谷公司,辩称虽然在其营业场所使用了"欢乐谷"一词,但它不知道"欢乐谷"是另一人的注册商标,也没有指示相关票务代理或合作单位在其网站上使用"欢乐谷"标志。在收到律师的信后,该公司已向相关票务代理发出通知信,明确表示不允许在其促销活动中使用“欢乐谷”一词。该公司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

天津欢乐谷指控温泉谷侵权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天津市第二中学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所涉及的五个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服务项目中,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的实质性主要部分欢乐谷相同的字样标识。该商标与本案涉及的注册商标整体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解服务的来源或认为该来源与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联系,从而侵犯了两原告对本案涉及的五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损害赔偿金额,考虑到被告在侵权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两名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本案的赔偿金额为19万元,根据涉案商标的驰名程度、侵权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两名原告为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合理的诉讼费酌情确定。综上所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被告立即停止了对两原告涉及的五个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在营业场所和拉手网使用侵犯上述五个注册商标的商标。被告在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声明,向两名原告道歉并消除了影响。被告赔偿第二原告为停止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9万元。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点击:天津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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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欢乐谷指控温泉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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