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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方案》的全文:

一、提高退休费用的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已办理退休手续,2014年9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国家有关规定已批准留任的除外),退休费用从2014年10月1日起上调。

(一)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增加月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1.4万元以上,省部级1140元,厅级900元,厅级730元,县级570元,县级480元,乡镇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包括相当职务及以下400元。

(二)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增加月退休费;省部级以上行政人员1100元,司局级700元,县级460元,乡镇级350元,科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理教授及相当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适时350元。高级工人包括高级工人和普通工人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为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休生活费。

(4)在按上述标准增加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出生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资金来源

这一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的财政资金,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有资金保障渠道进行结算。对于部分地方资金,中央政府将通过增加平衡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Iii .组织和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部门、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附属机构负责协调离退休人员退休费的增加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各地区、各中央部门的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实施。

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增加退休费

本实施计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增加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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