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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规定,新的重型柴油车从现在起执行“国家五”标准,新的轻型汽油车从9月1日起执行“国家五”标准,不符合“国家五”标准的公共交通、卫生和邮政用重型柴油车将停止销售和登记。从9月1日起,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将停止,不符合“五个国家标准”的轻型汽油车的销售、登记和过户也将停止。

通知还指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和转让符合“国家五级”标准的新的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并登记符合天津市废气排放标准(国家四级或国家五级)的新车型,但用于公共交通、卫生和邮政的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除外。不符合天津市废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将不予登记。

《通知》要求所有机动车销售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五项”标准的要求。对销售不符合“国家五项”标准的机动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成品油供应企业应提供符合“五个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或代用燃料,并建立柴油车尿素供应体系。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市五项机动车标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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