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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市发改委和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发布了《天津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区(不含别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确定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区(经济适用住房区、限价商品住宅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

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绿化维护、共用部位维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等级管理按照服务标准和相应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个级别的收费标准应为中间价格。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以在中间价格的基础上浮动,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

物业管理服务中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消防系统、防雷系统、导航空障碍灯、水景等机电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普通住宅区和经济适用住房区的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技术参数或实际运行费用据实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价格调整方案的公示

根据《办法》,已成立业主大会或已入住两年以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和低收入住宅小区,如需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或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的变化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各界知名业主公布。价格调整方案必须经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一半以上且占业主总数一半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实施。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新的物业费规定要求从7月份开始实施价格调整,必须得到半数以上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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