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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男子刘春华通过微博发布《乌审农民致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巡视组吴艳刚组长的信》,反映乌审旗住房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被警方认定为不实举报,警方 随后,刘春华向法庭起诉当地警察、政府,要求判定并撤销相关行政处罚的违法性。

“男子微博举报纪委玩忽职守被拘15天 状告警方政府一审胜诉”

今年7月30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此前乌审旗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鄂尔多斯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10月15日,上游情报记者不服一审判决,乌审旗公安局就此案提出上诉,获悉目前正在鄂尔多斯市中院受理。

10月15日,刘春华向记者透露,他向国家信访局反映了“乌审旗纪委通报时提供疑似视听资料陷害举报人”的消息。 目前,鄂尔多斯市信访局已将该线索资料移送鄂尔多斯市纪委处理。

▲年5月11日,刘春华(左一岁)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开庭审理。 图片来源/回答者图

以房管“失效”的公章输掉诉讼,不断向纪委通报

刘春华说,所有事件都始于“失效”的公章。

刘春华表示,乌审旗住房管理部门自2005年成立以来,先后采用了乌审旗房地产管理局、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和乌审旗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三个名称。 在自己以前的诉讼中,乌审旗房管部门使用了原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和原房地产管理局盖章的文件作为证据材料。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调整,上述公章失效,这也直接导致二审败诉,未能实现争议标的物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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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他就此向有关部门申请新闻公开未被受理。 年,他就新闻公开起诉乌审旗原房管中心行政。 同年7月,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当时房管中心的负责人没有出庭。

年5月,刘春华向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员会反映上述房管中心负责人“未出庭”。 同年10月,乌审旗纪委对其答复表示,开庭当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外地培训,办公厅主任出庭,委托律师参加应诉答辩。 受理情况“解决”。

刘春华对记者表示,他了解到房管中心辨证大厅高主任开庭那天出现在审判现场,但不是坐在被告席上,而是坐在旁听席上。

年12月,刘春华就上述问题继续向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员会通报。 2019年5月,他被告知,问题线索中反映的被撤销的乌审旗房地产管理局印章是乌审旗原房管中心业务专用章,具体录用时间为2005年2月24日至年9月13日。 解决结果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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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纪检部门的两次书面反馈,刘春华均表示“不同意”或“不同意”。

▲2019年7月9日,乌审旗公安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春华拘留15天。 图片来源/回答者图

雇佣水军点击“报警不实”,始发者被拘留15天

2019年6月7日,刘春华以“信息调查哥哥”的名义通过本微博发布《乌审农民致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巡视组吴艳刚组长的一封信》,针对乌审旗原房管中心采用“失效”印章等问题,回应原房管中心和相关负责人的

他在博文中表示:“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员会查明乌审旗原房管中心滥用职权行为后,未作任何解决就破案,并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解释。 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员会涉嫌玩忽职守”。

2019年6月8日,乌审旗纪委向乌审旗公安局通报,刘春华的文案与事实不符,乌审旗公安局当天予以受理。

2019年7月8日,刘春华删除博文。

2019年7月9日,乌审旗公安局印发了乌公(治)行罚决定字( 2019 )第5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年,刘春华向有关部门通报了乌审旗原房管中心录用失效、未出庭应诉等情况,并经有关部门调查确定答复。 该博文中“乌审农民”、“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员会未对举报人刘春华作任何解释”等复印件与实际不符。 引起有关部门的广泛关注,刘春华通过雇佣网络水军使这篇博文的浏览点击量增加了16万次,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给予刘春华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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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时,他刚从医院出院,被行政拘留两天后病情复发,因此没有继续执行。

2019年7月23日,刘春华向鄂尔多斯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同年10月22日,鄂尔多斯市政府制作鄂府复委复决字( 2019 ) 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乌审旗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警察和簿公堂集中于文案是否编造

由于不同意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2019年11月28日,刘春华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警察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被违法取消,要求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该案产生的其他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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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刘春华认为,他发的博文没有编造或虚构的复制品。 乌审旗公安局断章取义,任意拦截。 例如关于“乌审农民”的身份,虽然自己户籍是河北人,但四季都住在乌审旗,这里有企业还是法定代表人,这几年都没有运营过。 他虽然自己在乌审旗上有地,但并不是以农业为生。 “我的事发生在乌审旗上。 自治区巡视组也在乌审旗巡视。 河北农民害怕他们的重视。 而且,(乌审农民)只是代码,只用于标题。 没有写在(复印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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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乌审旗公安局在庭审中指出,刘春华博文中“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员会查明原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滥用职权行为后,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解释”等复印件与实际不符。 对比刘春华反映的问题,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员会依法回答,但通过本微博发布虚假新闻、雇佣网络水军恶意增加点击量、引起读者关注的行为,已成为牺牲品。 同时,因刘春华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况,将他逮捕并于15日处罚。 认定该处罚决定事实明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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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政府也认为行政复议的决定没有问题。

刘春华在发表博文后,他确实通过社会交流媒体联系了三人上网浏览了点击量,但忘记了具体增加了多少,其目的也是为了引起关注和重视,希望尽快调查这件事

▲今年7月30日,鄂尔多斯康巴什区法院一审判决取消乌审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鄂尔多斯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图片来源/回答者图

警察败诉,警察上诉

年7月30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称,该案的首要争议点是原告刘春华在微博发布的《乌审农民致自治党委第十三巡视组吴艳刚组长的信》博文中,与公安机关认定的实际不符的文案是否编造虚假新闻,治安行政处罚中的挑衅性事件和情节较重。

一审判决书称,原告刘春华在博文中自称“乌审农民”,其户籍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北位村,现职业也不是农民,但经常居住地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鲁图镇,在乌审旗拥有房地产和倾销草牧场,聘用“乌审农民”,备受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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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该事件的原被告在博文中对“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员会没有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说明”的理解有不同的认识。

法院称刘春华在博文中提到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员会已告知调查明确的事实、解决结果,但并不否认纪委给予了其答复,乌审旗公安局认为该事实的认定不准确。 另外,本案刘春华发表的博文主要是比较特定受众的举报,但未通过正常的举报渠道反映情况,博文文案中有不恰当的措辞,方法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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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乌审旗公安局作出的乌公(治)行处罚决定书( 2019 )第5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鄂尔多斯市政府作出的鄂府复委复决书( 2019 ) 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刘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游情报记者知道,一审判决后,乌审旗公安局不服,向鄂尔多斯市中院上诉。 目前,鄂尔多斯市中院已受理。

▲9月27日,鄂尔多斯市信访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寄来的来信,经审查后作为线索资料移送鄂尔多斯市纪委处理。 图片来源/回答者图

纪委怀疑使用“剪辑视频”报复举报人

据说在审判中,两被告还提供了同时录制的录像和纪委回答刘春华的过程等视听资料。 其中的视频资料之一是乌审旗公安局进行行政处罚的首要证据。

刘春华说,他记得当时有这样的对话。 “我向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康燕提问。 解决是什么意思? 康燕回答说:“我也不知道,我自己看。” 但是,在被告乌审旗纪委向法院提交的视听证据资料中,缺少了这些对话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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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被告方提供的视频说明资料,刘春华不同意。 他说是自己找人鉴定的,得出的结论是视频资料已经编辑好了。 刘春华表示,他此前曾向法院申请鉴定录像,但案件法官回答说,去拿原录像时,纪委并不在。

年9月23日,刘春华向国家信访局反映了“乌审旗纪委采用的视听资料报复陷害举报人”的情况。 月27日,鄂尔多斯市信访局接到内蒙古自治区发来的来信后,当天依法审查了举报人刘春华的举报材料,并作为线索材料移送鄂尔多斯市纪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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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上游情报记者多次拨打乌审旗纪委相关负责人的手机,无人接听。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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