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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南宁11月23日电(谢雨峰) 23日上午,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崇左市委原常务委员、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受贿罪被告赵丽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在法庭上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广西大新县原县委书记赵丽受贿1344万元 一审获刑十年半”

经审理,从年到年,被告人赵丽利用崇左市大新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农伟(另案解决)等7人提供工程项目加工、职称晋升、职称调整等几个事项帮助,其专职司机农卡伦(另案解决)

另外,被告人赵丽在破案后,积极说明案件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自愿退还赃款835.742195万元和购物卡116张。

南宁市中院认为,被告人赵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人民币1130万元,单独收受他人财产人民币214.567052万元,共计1344.567052万元,金额为 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赵丽起首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服从所有参与的犯罪处罚。 赵丽在事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罪处罚,赃物和赃物已经全部归还,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扣押的赵丽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

“广西大新县原县委书记赵丽受贿1344万元 一审获刑十年半”

根据被告人赵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主动归还赃物等具体情节,南宁市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完)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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