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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云南省大关县原编制事务主任郭玉驰提前出狱备受瞩目。

年8月,郭玉驰将不满4岁的幼女抱在自己的卧室里实施了通奸。 此案二审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8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4日。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报道,因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从年到年郭玉驰被减刑三次,共减刑2年8个月,于年12月出狱。

“奸淫幼女官员提前两年出狱,4岁受害人曾画“魔鬼””

今年12月15日,郭玉驰服刑的云南昭通监狱据媒体报道,减刑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受害者的代理人陈维镖律师在中国信息周刊上表示,从情理上确实难以接受,但从法律角度上看,没有限制减刑的规定。

4岁的受害者画恶魔的画

据报道,去年8月24日晚,郭玉驰看到未满4岁的玉(化名)在路边的机电修理门市前玩耍,起了通奸之心,企图抱着它实施通奸。 因为小玉嚎啕大哭,小郭把它放回原处,然后再次把小玉抱在家里的卧室里实施了通奸。 小玉的母亲报警后,警察在郭玉驰家逮捕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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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4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判决此案,郭玉驰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玉先生的家人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过轻,提出了抗诉请求。 但大关地方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上诉。

随后,小玉家属向昭通市检察院提交《申诉状》,向检察机关申请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10月14日,昭通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以“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动机卑鄙,犯罪行为影响恶劣”3个理由进行抗诉。 昭通中院应该重新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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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郭玉驰因强奸幼女案再审作出8年判决。 迄今为止,双方达成过民事部分和解,郭玉驰一次也没有重复赔偿15万元,被害人随民事诉状撤回。

据新京报报道,此次事件发生后,被害的玉两人都做了噩梦,不想和朋友一起玩,呆在家里不出门等。

国家二级心理顾问、深圳市紫阳心理咨询有限企业创始人王守莉告诉中国信息周刊,年10月,她对玉及其父母进行了四五天的心理辅导。 当时,玉先生画了“恶魔”的画。 王守莉说,通常4岁的孩子没有画画的能力,没有确实的画画意向。 “但是,如果让她画点什么,她的画就像恶魔一样可怕,证明孩子留下了深深的伤痕,内心的感情变得支离破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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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在那一年所描绘的“恶魔”

为此,王守莉拍下了“恶魔”的照片,和玉一起烧毁后,冲入下水道。 在她的建议下,小玉的母亲也剪了长发,扔掉了孩子的旧衣服,“给孩子一个新的印象,在心理上也分离她的伤口”。

受伤的不仅是小玉,还有她的家人。 王守莉说,事发时,小玉的父母还年轻,而且作为弱势群体,他们不仅要考虑孩子的伤害,还要考虑自己的面子,不能自己照顾孩子。

接受咨询后,小玉的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可以允许别人抱,也可以和外界接触。 但是,伤害会产生记忆细胞,不容易完全消除孩子内心深处的伤口,”王守莉说,如果后期心理建设不顺利,原始伤害将继续奇怪。

玉先生一家离开案发现场后,王守莉仍与他们保持联系,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 但是,在断断续续通话几次后,年玉的父母不再想表达信息,她也没有打扰他们,所以无法了解家人的现状。 “到最后他们自己治愈了伤口,自己吞噬了所有的痛苦和伤口。”

“奸淫幼女官员提前两年出狱,4岁受害人曾画“魔鬼””

四年减刑三次,合理吗?

今年12月,韩国素媛案原型罪犯出狱后,郭玉驰减刑提前出狱的消息也曝光,一时,网友感到困惑。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报道,入狱2年后,即从年9月开始,郭玉驰每4年减刑3次,共减刑2年8个月,刑期至年12月24日。

其中年8月,云南昭通监狱首次提交了减刑建议书。 相关刑事裁定书称,郭玉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从年12月到年5月的审查中获得了3次表彰,进行了1次特别表彰,被选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法院认为郭玉驰符合减刑条件,准予扣除有期徒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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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和年6月,昭通监狱再次提交减刑建议书,认为郭玉驰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分别减刑1年和9个月。

对此,12月15日,昭通监狱办公室回应新京报称,郭玉驰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均按法律相关要求执行。 中国的信息周刊杂志与该监狱进行了联系,但工作人员拒绝采访。

得知郭玉驰减刑提前出狱,王守莉也很震惊,担心这个消息会冲击受害者小玉一家。 “如果他们需要帮助,我会提供帮助,但首先必须尊重他们的意愿。 ”。

玉当时的代理律师云南省政协常务委员陈维镖也通过媒体得知郭玉驰提前出狱,表示:“以前不清楚,我以为他在监狱。”

对于郭玉驰的三次减刑,陈维镖告诉中国信息周刊,从情理上来说确实不可接受,但从法律角度来说,限制强奸犯减刑的规定并未确定。 “如果他在监狱里做得好,即使他认为这个身体不适合减刑,执法机关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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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也表示,从目前公开的三次减刑裁定和监狱应对来看,如果减刑申报的表现材料真实性没有问题,郭玉驰的三次减刑表面上符合年前后最高法院的减刑规定。

殷清利解释说,目前不存在专门比较强奸幼女类别恶性罪犯的减刑规定。 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适用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规定》第7条第2款也是比较强奸案件,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的规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故意杀人、强奸、绑架、放火、爆炸、危险。 或者对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计罪处罚,其中2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执行2年以上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6条严格掌握。 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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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未成年人等其他情节比较恶劣的犯罪分子,如果限制减刑,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处理这个问题。 ”。 陈维镖说。

作为政协委员,陈维镖正在就特殊罪犯准备提案。 他说,像强奸犯这样的特殊罪犯,应该在监狱里设立专门的监狱,对其进行比较,加以管制和教育,改变其错误认识。 刑满后,必须设置一定的注意期和监控期,“彻底纠正,明确不存在犯罪或极不可能的情况,才能使他们真正重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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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清利认为,关于郭玉驰等出狱后的注意事项,目前司法部可以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员制度进行行政层面的监督管理。 但是,郭玉驰是刑满释放者,其三次减刑的实施已经证明其改造积极、比较有效,如果实施相关专业监测,也可能是对改造罪犯的另一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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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清利说:“但是,对于幼儿相关的教育机构等可以在国家层面建立关联的诚信体系,将前科不好的列入禁止名单,可以从源头上制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奸淫幼女官员提前两年出狱,4岁受害人曾画“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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