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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继续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谨慎。为了解决机动车的空气污染问题,提高燃料质量和车辆成本是明智的。

2014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首次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规定机动车交通限制和禁止的种类、排放控制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在第二次审查中,补充规定机动车辆交通限制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征求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和机构、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然而,在修改法律的过程中,有人建议,在行使公民财产权时,对机动车通行的限制应该谨慎。为了解决机动车的空气污染问题,提高燃料质量和车辆成本是明智的。目前,虽然一些地方限制机动车通行,但范围仅限于市区。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

“考虑到限制机动车辆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应大,本法可能不普遍授权,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规定。因此,建议删除这项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孙24日说。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限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任意实施。今年修订的立法法规定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一些地方行政措施,如限制旅行和购买,不再是“故意的”。《立法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部门的法定职责。这也意味着,如果地方政府采取限制机动车辆通行等措施,由于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法规实施已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审后取消机动车限行

燃煤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规定环保要求,并在第三次评审中规定。一些意见指出,中国的燃料质量标准落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无论是第四个国家标准还是第五个国家标准,烯烃和芳烃含量等一些环保指标设置过高,烯烃和芳烃是PM2.5的重要来源,因此,应从源头上改善燃料质量标准,解决车辆空气污染问题。第三,审查中增加了条例。首先,应制定符合国家空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燃料质量标准。第二,炼油企业应根据燃料质量标准生产燃料。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审后取消机动车限行

第三次审查明确了遥感技术的使用,增加了规定: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和测量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空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审后取消机动车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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