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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许宗衡执行类执行裁定书》。

《政事儿》,据该执行裁定书称,在秦城监狱服刑的深圳前市长许宗衡,被列入“老赖”、“黑名单”,被列入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名单。

许宗衡因犯受贿罪,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许宗衡(资料图)

据我公司年5月报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2001年至2009年,许宗衡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职务便利,深圳市顺嘉高科技建材有限企业、深圳市龙岗区委员会原书记余伟良 事件发生后,赃物和赃物都被追缴了。

“深圳原市长因受贿获死缓 在秦城监狱里上"黑名单"”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宗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许宗衡的受贿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由于许宗衡在事发后积极说明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赃款被全部追缴,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

“深圳原市长因受贿获死缓 在秦城监狱里上"黑名单"”

根据该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执行裁定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许宗衡没收财产一案的执行,当年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许宗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的义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深圳原市长因受贿获死缓 在秦城监狱里上"黑名单"”

1、于年7月13日向在秦城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许宗衡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报告财产令。

,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总审计系统审计被执行人财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地产新闻等,结果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人民币3585.52元,未发现其他可行财产。

、年7月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调查控制系统,冻结被执行人许宗衡银行账户3585.52元,年8月9日抵扣,年8月17日上缴国库。

4、年12月20日前往公安部秦城监狱,秦城监狱工作人员递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5、年1月29日前往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许宗衡名下不动产,发现其名下全套住宅,年1月30日查封。

6、我院拟将查封的房产向社会公开拍卖,考虑到该房产位于深圳市政府家属院,于年6月25日向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出征求其意见的信。 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于年7月5日宣布,该房产为深圳市集中建设的省部级干部住宅,按照规定,省部级干部住宅暂时不上市,因此建议该房产暂时不向社会公开拍卖,并在公布有关规定后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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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许宗衡采取限制性高的费用措施,可以再次提交总览查询,查看被执行人无财产并执行。

8、年7月17日将被执行人许宗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目前,执行额为3585.52元人民币,被执行人许宗衡名下房产一套暂不能处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采取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行财产的,可以重新开始执行。

“深圳原市长因受贿获死缓 在秦城监狱里上"黑名单"”

执行上述裁定书的复印件概括地说,许宗衡没有履行判决中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因为这个郑州市中院采取了很多措施,查出许宗衡有3000元存款,深圳市政府家属院有一套房产。 3000元的存款已经上缴国库的不动产暂时不能处置。

“深圳原市长因受贿获死缓 在秦城监狱里上"黑名单"”

此外,郑州市中院对许宗衡采取了“限制高成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政事儿观察到,据中国执业新闻网报道,许宗衡今年7月17日提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法律文书生效的明确“没收个人所有财产”义务,“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明确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政事儿》采访时表示,为处理“执行难”问题,最高法于去年发布了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新闻,即所谓“老赖”等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是,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常是民事案件,最高法年11月7日发布《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新闻若干规定》时,“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明确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见到将刑事案件财产刑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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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表示,根据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老赖”受补贴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担任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飞机、列车软卧,限制房地产和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子女上高收入私立学校等

阮齐林认为,许宗衡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裁定书上说,“年7月13日向在秦城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许宗衡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意味着许宗衡被减刑。

根据法律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如果确实有悔改表现或有功绩表现,可以减刑。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建立了“罪犯财产判断项目的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关”的机制,将财产判断项目的履行情况作为衡量罪犯认罪悔罪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罪犯不履行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予以假释 因此,根据郑州市中院的上述裁定书,许宗衡表示“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今后的减刑、假释将受到影响。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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