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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有从古代到现代的发展过程,这种发展论的历史观在西方历史进程中得到证实,但在东亚世界尚属罕见,在古典中国和日本等东亚政治共同体中普遍盛行的是王朝循环论和万世一系论的政治历史观,这种情况为列强叩拜之门 这个西方势力主导的东亚政治变迁是一个痛苦而艰难的过程,而中国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中被深深卷入,无法摆脱。 日本也一样,自1853年美国黑船事件发生后,卷入了现代化(或现代化)的变革过程,构成了两个以前流传的国家各自的“风云动荡100年”。

“脆弱的权力平衡:明治宪法体制的进步与危险”

但是,即使同为东方国家,由于文化之前传下来的社会结构、地缘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差异,中日两国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呈现出很大的差距。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维度是中日两国面对西方列强冲击的关系国的构想计划,政治和宪法制度方面的国家构想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这两个国家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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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国家的人民都有自己的政治图。 日本也不例外,以前传到日本的国家构想,就像中国的清王朝一样,面临着很多问题,很难说是真正的“国家构想”。 日本历来流传的问题是幕府体制与天皇一系的关系问题,到底谁是日本政治领导力量的主体,这个问题几百年来模糊不清,即所谓道统、法统和政统高度交织,矛盾紧张,二元体制缺乏根据,缺乏正当性,7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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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美国黑船来航,敏锐地感受到船坚炮利背后的制度和文明,很快就开始真正掌握西方优越的制度结构,从而派遣许多朝臣到西方国家视察时,通过他们的国家构建,即宪法结构,重建日本国的国家构想,并付诸实践 对此,幕末的胜海舟、吉田松阴、板垣退助等思想家们有了确定的意识。 到了福泽谕吉那里,重构日本全国的蓝图已经不是遥远的构想,而是成为启蒙思想的基本目标。 因此,他提出文明更新的历史观,认为日本将在制度文明方面完全摆脱亚洲特别是中国儒家宰制数百年前传下来的制约和阴影,开始走向新的文明,构建新的国家。 这样的文明国家在西方已经成为现实,日本必须模仿西方、英美国家,从半开化的国家进步为可以与文明的西方欧美国家比肩的现代立宪政体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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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泽谕吉的“脱亚入欧论”以及主张相似观点的日本思想精英们,对明治前后的日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沿着这种新的政治文明变革的理路,岩仓具视、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等明治维新的推动者和明治宪法的创立者,构建了与以前流传的东亚文明属性不同的现代日本国家的计划和描绘。 换言之,明治宪法集中展示了关于日本国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国家构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治宪法被证明是开创现代日本国家之舟的现代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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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明治宪法与美国宪法、法国宪法、甚至英国未成文宪法相比,所构建的天皇体制具有很大的保守性,其君主立宪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有本质区别,这集中体现在天皇有权力垄断的国体结构上。 尽管如此,明治宪法仍然是具有现代意义的宪法,日本由此制定的是立宪制君主国,不可否认其国家构想仍然具有现代立宪主义思想的内涵。 基于明治宪法的混合和许多复杂的性质,从一开始就对明治宪法及其国家构想有很多解释。 或者说,明治宪法和日本国家的现代发育一直走在这种模糊的制度构建和思想解释中。 先进性和反动性基于一身,有光辉时期,也有黑暗时期,有使日本繁荣、迅速发展的要义,也有毁灭日本的种子。 因此,日本宪法学也具有模仿性、独创性、混合性的特征,自由公民权与国家集权的二元对峙色彩非常突出。 总而言之,明治宪法的国家构想有以下三个面性,或者由此有三种不同的解释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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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权与国家集权的对峙

第一个是自由民权论。 这个派理论虽然不是日本明治时期制宪乃至明治宪法的主流,但具有现代价值的普遍性,是日本政治破局和脱亚入欧的真正出发点,具有自然法的正当性。

该派理论认为,当时的日本之所以落后于西方国家,是因为在文明水平上低于欧美世界,首先是缺乏以前传入日本社会的不平等和自由权利意识,人民的愚蠢、不开化等。 因此,他们受到美国革命和法国启蒙思想的影响,接受天赋人权的自由平等观念和价值需求,于是他们打算构建的新日本,是自由平等的国家构想。 别说板垣退助、福泽谕吉、加藤弘之、中江兆民等在野人士的自由民权、天赋人权思想的鼓吹和行动,就是木户孝允、伊藤博文、大隈重信、井上馨等明治政府重臣,思想中也有宪制理念,他们构想的日本国是现代宪制国家,宪法是他 特别是大隈重信等人主张他们的国家构想是民主立宪,效仿英国式宪政,在他们的构想中,日本宪法应该是英国式的立宪君主制。 关于伊藤博文,他的理想宪法也可能是英国式的立宪君主制,但光是现实的政治形势,就与大隈重信对峙,主导了建立绝对主义天皇体制的明治宪法的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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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英美法不同思想体系的民权思想理念未被明治宪法吸收,明治宪法构建的日本国是天皇制的立宪君主制,但其中有民权、法治、自由平等的价值理念和立宪主义框架要素。 例如,明治宪法第2章规定保障臣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秘密通信等权利,第3章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立法权由帝国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大臣掌握,司法权由法院控制。 第三章,设立帝国议会,规定议员们由民选的议员组成。 第四章规定,天皇的行为必须在国务大臣的协助下,确立大臣责任制。 第五章确立了司法权的独立。 这些宪法条款与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相比,没有强调对君主权力的约束和规范,非常模糊,但无论如何,明治宪法终究是构建宪法框架,设立约束天皇权威的框架,制定一系列程序性标准,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臣民一系列基本的法律。 因此,天皇制度下的明治宪法仍然具有自由民权的宪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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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自由民权是明治宪法的一抹亮色,明治时期的日本国家构想虽然脆弱单薄,但仍在持续,在明治宪法施行五六十年来的日本政治格局中,人权至上和民主化作为政治努力和理论主张,依然持续而坚韧,成为日本左翼政治势力的价值支柱 例如,明治宪法制定时期,关于日本的国家构想,出现了富国强兵的新攘夷派和民主化的民权运动的差异,但民主化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路径,尊重自由公民权的政治努力最终失败,伊藤博文中途被改变,明治宪法效仿普鲁士的德国之路 尽管如此,民主化的自由民权需求在日本并未彻底消失,而是处于低潮,受到政府的压迫和民众的反对,越来越边缘和激进化。 之后,它与逐渐兴起的日本马克思主义相结合,与日本下层社会的民众和工人运动相结合,成为不可忽视的政治理论和具有持续价值的思想理论,对明治宪法及其走向极端右翼的国家主义乃至军国主义保持着尖锐的批判前线。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和平宪法的颁布实施,自由民主主义思想成为日本国家构想的主流,保持着巨大的社会影响,被日本人民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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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明治宪法以来国家构想的难点之一是,这一派自由民主主义的价值主张和宪法需求总是表现出左翼的特征,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批判性有着密切的关系,现实的世界政治在经历苏联极权主义后,自由民主主义的宪法价值和马克思主义的理想性有着实质上的差异,但日本的 例如,日本现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丸山真男对天皇专制主义和日本右翼国家主义的反省批判很有力,但盲点没有深刻意识到日本自由主义和左翼极端主义的合流及其扭曲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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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自由民权是抽象的价值,其落实需要具体的制度,特别是宪法体制,其中解决人民与统治者的关系,解决权力与权利、权力配置与分权平衡的关系,政治正当与合法性的关系、不同权利与利益的层次、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关系等 这些宪法制度框架是现代国家构想得以实现的基础。 在这里,西方发达国家呈现了政治宪法的递归改良过程,法治宪制和民主平等的推进有着以相互促进的自由权利为轴心的发展过程。 例如,美国和英国都在宪法制度自由确立后,逐渐在大众民主主义的公共空之间扩展,但却像法国的政治进程一样被民权思想急剧激励,陷入极端主义的革命狂潮,与苏联无产阶级专政脱钩,成为立宪 与此相反,日本明治时期的民权运动缺乏明确的自觉,直接倡导民主和平等主义的抽象价值,缺乏经济和政治的社会基础,难以得到当时占主流地位的中下层武士和平民的反应,也无法得到新官僚集团和新兴当权者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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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极端主义的自由民主理念并未完全消失,一旦日本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进程进入良性轨道,城市市民阶级将兴起,工商法治主义和人权民主主义的呼声将会涌现出来。 为什么明治时代中期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国家构想中的自由民主色彩占有相当大的地位,其理由就在这里。 捍卫大众民主、人民天赋的权利,提高市民的社会福利,反对天皇集权体制和财阀主义,摒弃受其束缚的右翼保守主义和国家主义,成为日本一个多世纪自由民主主义道路的象征。 这些正是明治宪法主体框架中不可缺少的,在明治宪法中只起到某种线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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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君主立宪制强化版

二是立宪君主论,或者是英国模式的内阁政治论。 抽象的自由民权论不足以支撑明治宪法,既起到了现代国家本色的表现作用,又处于边缘的辅助地位,那么明治宪法的主体结构、基本结构及其精神根据是什么呢? 对此,详细考察明治宪法的制定过程、内在结构和运行机制,可以证明治宪法的基本结构及其精神依赖于强化版的英国君主立宪的内阁政治论——从形式结构上看,明治宪法也更像是天皇权力垄断的集权政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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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直接对应着明治宪法的君主立宪制和英国“光荣革命”后的君主立宪制,显然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巨大差异。 英国王权在革命后逐渐变小,英国属于议会主权制国家,君主在议会,不享有很高的绝对权力,因此议会也不再是君主的咨询和辅助机构,而是掌握了国家内政外交的权力,君主逐渐成为了符号和尊敬的国家象征。 随后,英国议会向议会产生责任内阁制,议院(第一下院)行使立法权,内阁负责管理国家,向议会负责,国王统一治标不治本。 对此,宪法学者白芝浩在《英国宪法制》一书中作了经典的解释。 “英国宪制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刺激和保护人民尊崇的制度,即荣誉部分。 第二部分是比较有效的部分,是它实际发挥作用和支配的必要部分。 所有的宪法制度都必须实现这两个伟大的目标才能成功,但所有古老而有名的宪法制度都出色地实现了这两个目标:所有的宪法制度都必须首先获得权威,然后利用这种忠诚进行统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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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反,日本天皇在明治宪法中被赋予绝对的国家统治权,明治宪法在告文、赦免语、正文第一章等重要部分接受了皇祖皇宗“天壤无穷之宏谟”的神意,规定了天皇的“万世一系”、“神圣不可侵犯”、“国家统治权” 这种天皇总揽国家元首和统治权的体制,即日本明治宪法的“国体”,确立了天皇统治日本的基本体制。 根据宪法,天皇拥有被称为“天皇大权”的广泛权限。 例如,根据独立命令制定法规的权限、签订条约等不受议会制约而行使的权限。 另外,帝国议会不是立法机关,而是天皇立法的辅助机关,议会制定法律时需要天皇的许可和国务大臣的签名。 另外,天皇还保存了发出紧急敕令和独立命令的权限。 天皇统率陆海军,拥有独立的军事统帅权。 帝国议会无权提出宪法修正案。 作为帝国议会的一部分,非民选产生的日本贵族院行使与日本众议院几乎同等的权力。 作为制约内阁的机构,明治宪法设立了枢密院等机构。 综上所述,天皇体制显然是明治宪法的核心,也是日本国国家构想的关键,整个明治宪法都是以天皇的政治权力为中心展开的,它确实是君主立宪制而不是英国的虚君立宪制。 这与当时日本政制的现实状况,即通过推出或激活天皇体制反对幕藩体制,开创日本国家新纪元有关,也与配合这一策略向欧美各国广泛派遣臣子,学习立宪模式最终选择普鲁士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构想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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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为什么人们认为明治宪法不是绝对主义,而是强化版的英国立宪君主制的独裁集权体制呢?

第一,明治宪法没有赋予天皇绝对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因为内阁制的宪法制度结构使君主的行政乃至立法等权力牢牢掌握在内阁和议会手中。 领导内阁的枢密院大臣等国家重臣,不仅是尊重西方立宪体制的立宪主义者,木户孝允、伊藤博文等也是英国和德国政治的粉丝,不仅决定着明治宪法的拟制、解释、国家内政外交的大权,在之后的制度结构上,天皇内阁制度和议会补助制度也是天皇政治的大权 日本明治宪法的责任内阁制具有鲜明的英国宪政体制色彩,天皇表面上的权力连成一体,万世合一,几乎囊括了所有的国家权力,它是一种方法,实际上天皇也是统一绝症,治理国家的权力实质上是内阁的手 通过对天皇国体进行内阁政体(包括议会制)形式和文案的二元结合,强调了日本国家精神结构的独特之处,表达了现代日本国家构想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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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日本的天皇家,特别是明治天皇和后来的天皇、裕仁天皇,他们都深知君主立宪制的精髓,遵守明治宪法的君臣共识,谨慎高雅智慧地掌握天皇的礼仪名称,宪法赋予各种权力,不超出国家主人抽象的主体性,干涉或介入现实的政治决策。 换言之,天皇名义上享有宪法上的国家统治全权,朕为国家,但实际上天皇将国家主权从统治权剥离,将统治权中的统治权力交给了内阁和议会。 这样的话,剥夺了统治权的统治权,只有剩下虚化形式的主权,只有象征意义。 这是极高的政治智慧,不能说很好地处理了日本古今变革时的历史政治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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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现代日本学者坂野润治表示:“如果保守派主张的立宪制榜样是德国,改革革新派的榜样是法国或苏联,那么容易被忽视的就是以英国立宪制为榜样的温和派……井上馨、福泽谕吉、德富苏峰、吉野作造、。

鉴于上述内阁责任制和天皇自主谦制,明治宪法呈现出强化版英国立宪君主制的特征:“强化版”意味着宪法副本确实赋予了天皇远远大于英国君主的国家统治全权。 说到“英国的特征”,日本的国家构想和制度实践仍然是宪法制,天皇将自身的言行限制在宪法的框架内,其权力行使受到宪法体制无形或有形的制约,不能随意独断。 从这个意义上说,明治宪法完成了日本的国家转型,从以前流传下来的封建国家转型为现代立宪国家,基本维持了以前流传下来的文明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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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的明治维新”

(日)坂野润治/着

为此,后来的日本宪法学者们创立了不同于英美和佛德的国家法学理论。 即,国体学说取代了以前传到西方政治和宪法学说中的政体学说。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关于日本的国体学说在中国学术界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读。 通常,日本宪法学者认为国体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并将其具体化。 天皇体制是国体,它是日本国家构想和明治宪法的核心,也是日本政治文明的所在。 如何统治、采取立宪制度,特别是内阁制等,只不过是手段政体形式,没有根本意义,所以日本宪法在国家问题上仍然具有独特之处的国家专制特征,不存在像欧美国家那样以政体的国家形式为根本的所谓国体问题 随着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出现,赋予国体以国家本质的阶级属性,是国体学说的另一种派生释义,目前学术界也有某种发凡和流传。 上述言论从道理上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问题的关键是日本的国体对政体的置换有着前提的预设。 那就是天皇体制是受宪法约束、天皇自主遏制的虚化国家主体,不是恣意武断的国家主体。 这就是米农部达吉的天皇机关说。 视国家为自主发起的本源权力,无论是天皇个体还是无产阶级先锋队,一旦具体化,都误读了明治宪法创立的这一独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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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说,日本国体是明治宪法乃至日本国家构想的秘密,如何理解日本宪法的国体属性,是划分明治时期日本思想界和政治精英集团的基准。 的日本宪法学,特别是日本朝野政治家们采取中庸之道,基本主张有条件的天皇国家论或强化版君主立宪制,在君主统治权(主权)、内阁统治权(治权)、人民参与权(公民权)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妥善的配置和解决,达成了比较牢固的妥协和均衡,从而实现了日本国家的转型和平衡。 当然,这三种权力并不是绝对静止的,而是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 相反,明治宪法40多年来,受日本军部权力挟持的天皇大权扩张,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膨胀,但日本主流政治和思想势力基本固守明治宪法国家构想中的中庸之道,保持张力平衡。 他们一方面打破西乡隆盛等人的喧嚣,不与大清帝国进行全面对抗,另一方面促进拓殖兴业、废藩置县、工商、完全军备进行国家能力建设,进行民主化改革,防止民权主义的积极失控。 也就是说,日本明治政府很好地发挥了自己国家的统治权,随着时代的发展防止了左右两方面的极端激进,以保卫天皇国体的形式发挥着中流砥柱的治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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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尽管如此,明治宪法关于国家构想的精妙难点在于非凡的政治智慧和布局,需要特殊的国内外形势,明治时期重臣相继离开日本政坛(多为被暗杀后),日本国家快速发展的道路面临艰难的选择,明治宪法内涵的短板和弊端暴露出来,同时未能遏制而蔓延。 在这里,我谈一下关于明治宪法的第三种解释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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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权和宗教权的扩张威胁天皇

三是国家主义乃至军国主义极端右翼理论。 本文主张日本明治宪法是矛盾的产物,内涵着富有张力性的双重结构:在淡薄的自由民权底色上,存在立宪主义和国家主义两种对立性的理论,其高度智慧的政治处理方案是强化版的立宪君主制,理论上的天皇国体论则配置了实质的立宪内阁政权。 但是,这多而复杂的结构不会长久改变,从宪法条文来看,天皇确实权力被垄断,除内阁行政权外,天皇还拥有军权、宗教权等其他一系列内阁和议会无法涉猎的权力,这些权力部门在日本国的迅速发展中逐渐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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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关于军权,明治宪法第一章中规定“天皇统帅陆海军”、“天皇规定陆海军的编制和常备兵额”。 日本的军事统帅权和编制权不是内阁行政权的管辖,而是直属天皇的统辖,天皇是名义上的最高统帅,因此国家的军事权力实际上由逐渐组织起来的元帅府、参谋本部和军令部具体掌管,这些军事机关控制着日本国的军事权力。 此外,关于宗教权,明治宪法中明文和赦免语有“神圣祖宗的德威”、“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随着天皇体制的确立,神化天皇权力的神道被捧为国教性质,天皇被尊崇为神的化身,拥有无限神圣的权力。 明治宪法规定臣民的信仰自由,但实质上仍保持着国家神道教的主导地位。 明治宪法的告文、赦免语等形式和相关规定,本身就是国家神道仪式的一种方式,由此天皇统治人类的权力得到了宗教信仰的意义。 与此相关联,《皇室典范》等文书也获得了宪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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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关于明治宪法的第三种解释与明治宪法固有的神道教以前流传下来的武士道精神联系在一起,这些古老流传下来的东西本来就受到立宪主义的宪法构建、民权主义的需要和责任内阁、帝国议会政体的制约和限制。 但是,日本天皇体制的建立成果变大,民权主义受到压迫转变为极端主义,以及明治维新实力派大臣相继去世,它们逐渐合流,成为明治宪法关于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甚至军国主义的非常嘈杂的东西。 打着天皇制招牌的极端主义者们,剔除原本淡薄的自由民主精神,压缩和诋毁英国制内阁的国家行政权力,暗杀肩负重任的内阁大臣,阻止和破坏政府制定的各种社会变革措施和议案,大力提倡日本以前流传下来的神道和武士道精神,鼓吹天皇的权力 这种明治初期还处于边缘地位的民族主义右翼,一步步壮大了日本的军部权力和日本的宗教意识形态,以日本从周边的韩国和中国在与俄罗斯的几次战争中胜利为契机,加强了军事权力的权重,开始主导日本政府内外的方针和国策。 明治宪法后几年,昭和时代,随着军部势力的扩张,特别是在少壮军人的激励下,日本内阁不断换人,军人开始担任首相,制定殖民东亚其他国家的计划,骚动、威胁、动员天皇,鼓吹日本天皇体制的独特之处和日本民族的优越性,鼓吹日本民族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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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明治宪法的第三种解释理论是,随着日本国家实力的崛起,国民精神的扭曲和政治结构的变异,从次要地位变为明治宪法乃至日本国家构想的主流,取代了曾经主导的稳健的体制立宪内阁派中庸之道,成为日本国家宪法设计的根本,混淆了明治立宪历史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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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地,在日本宪法学中,其右翼国家主义宪法学逐渐成为主流。 他们认为明治宪法确立的天皇万世一系、权力垄断才是日本国家的特征,是日本存在的根本,支撑该国不落下的是日本的军权和神道宗教权,它们独立于内阁制的行政权力,并超越了内阁制,主导着日本的国家构建和天皇统治。 这个明治宪法确立的日本国体,与西方政体和有限政府有很大不同,拥有独断的全权,关于政体的框架,特别是内阁体制,只是下属的事务机构,只有相对的处理权力,也就是国策纲要的执行权。 对于所谓的自由民权,任何明治宪法中陈列的日本人民的各种基本权利,他们都不具有个人主体性,从属于日本民族的集体权力,从属于天皇的国家大业。 根据这一解释,天皇代表的大和民族才是国家的根本,各国民为了日本民族的整体利益,为了大和民族的崇高事业,为了天皇陛下,为了圣战,为了东亚乃至世界(日本代表的黄种人和白人民族的决战),减少或放弃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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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的国家构想》

(日)坂本润治/着

上述第三种声音沸沸扬扬,占据了日本国家构想和明治宪法解释的主流地位,自由民权派和英国立宪内阁派越来越处于边缘,恰恰让人们误读了日本国家的本体论解释和明治宪法的真正意义,不料麻雀占鸽巢。 历史运行中的日本国家属性不仅如此,而且在不断变异的过程中,明治宪法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立宪主义主导,稳健的发送平衡了左右极端主义的效果,但后来右翼民族主义或军国主义强烈地反哺,剥夺了日本宪法的解释权,尤其是东亚 当然,认为日本明治宪法和日本国家构想是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的天皇国体论和保守主义右翼集权论也有根据,它们确实表现出了百年日本政治历史中的某种真实性,明治宪法确实有这方面。 与此相关,这里也可以肯定的是,日本在现代化立宪转型初期,由于诸多原因,自由民主主义的社会基础和理念脆弱无力,而英国立宪内阁派的制度设置往往是恰当的计划,与高度的政治智慧和制宪人物的道德自律相联系,严重缺乏制度上的刚性制约和形式框架,导致日本明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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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宪法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分歧,与制度设计、地缘政治和国内外形势有关,但有其历史的深层原因。 日本在面临古今变化的西方列强冲击下,勇敢的开拓者大力改革开放,学习西方,从船坚炮利到制度结构乃至文明教化,甚至提出脱亚入欧的口号,启蒙思想凯旋,但随着日本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兴盛, 其民族以前传下来的固有保守性力量已经显露出来,进一步演化的是表层的,其骨子里的根性并没有发生脱胎换骨的分裂。 因此,潜意识中嵌入的日本特征被局部胜利所激发,表现为失去日本国民的头脑、自大的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左右着日本的现代化进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失败后被破坏,即使在今天,我们也会不时听到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鼓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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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体性与置身世界的普遍性

日本的国家构想道路是曲折的,每个民族都是制宪建国时面临的根本问题,表明了如何解决各个国家的主体性与置身世界的普遍性之间的关系问题。 这个问题也是考验现代民族国家政治是否成熟的重要问题。 许多国家,无论是领先的西欧国家还是后发的其他国家,都在这个问题上走了一系列曲折的道路,包括法兰西共和国、日耳曼普鲁士德国、亚非拉许多国家等,都经历了重大的倒退和国家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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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历史遗产、文明源远流长,有不同的地缘政治课题和民族纷争问题,受当时国际形势的外部影响和政治、经济、战争和宗教、文化、科学技术等诸多方面的制约。 所以,百年来日本国家构想的曲折过程,对明治宪法乃至现在的日本和平宪法的诸多解释,置于世界政治变迁的大格局之下,是可以理解的,也不奇怪的,它们逃避不了对现代文明国家的历史性大逻辑。 但是,我们今天看到这段历史,必须在吸取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更慎重、建设性地解决国家主体性和普遍性的关系,妥善解决主权、治权和公民权诸多庞杂的关系,构建牢固、良好的秩序框架,防止左右极端主义的过度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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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脆弱的权力平衡:明治宪法体制的进步与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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