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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迟到早退发生的交通事故,构成工伤吗? 答案是否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六)上班下班途中因非本人第一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旅客轮渡、列车事故受到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人社部在《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解决意见的信》(人社厅信〔〕339号)中对“上班下班途中”进行了如下定义。 “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下班路上。 在这里,1 .确定了路线必须合理。 2 .上班时间必须合理 二、为了管理工作,和被管理者吵架,属于工伤吗? 答案是否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责任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根据该规定,为履行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这项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工伤事故仍然不得而知。 此外,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透露:“对<; 工伤保险条例>; 在关于条款的释义信(劳社厅信[2006]497号)中,回答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因业务执行责任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根据上述规定,认为这种伤害应该直接管理因果关系,如果管理者过程中有过失,可能会扩大争论引起伤害,难以认定。 当然,在必要的防卫情况下,不应该否定工伤定性。 三、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责任,能认定工伤吗? 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本人第一责任”,第十六条第(二)款的“醉酒或毒品” 不存在上述法律文件或者复印件不确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审查。 详细阅读上述规则,只有在有“认定”“本人的第一责任”的情况下,才能否定工伤事故。 劳动行政部门否定工伤事实,伤者进行行政诉讼时,根据行政诉讼举证规则,行政部门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因此伤者承担首要责任时,必须承担败诉的法律结果。 《关于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中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不认定工伤事故或者不视为工伤事故的,必须提供存在特殊情况的证据。” 在一些工伤认定事件中,没有权利机构发行的“不是本人第一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况的认定意见,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相关认定意见,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况,长期劳累。 因为有特别的情况,所以排除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部门的不认定工伤决定必须基于能够说明有特别情况的证据。 没有相关证据,员工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必须认定为工伤。 不得拖延或认定没有权利机构的法律文书。 “司法解释的理解实际上与工伤认定理念的转变有关,工伤认定部门长期以来要求工伤认定申请方提供“本人以外的第一责任”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这种证据,就不认定工伤。 司法解释的要求是工伤认定部门不认定工伤的,需要“本人的第一责任”的证据,没有那个证据就必须认定为工伤。 四、自行车发生的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答案是肯定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解决意见的信》(人社厅的信[]339号)规定,二、该规定的“非本人第一责任”事故应包括非本人第一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第一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旅客轮渡和列车事故 其中,“交通事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失或意外造成人身事故或财产损失。 “车辆”是指汽车和非汽车。 “道路”受道路、城市道路和公司管辖,但允许社会汽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通行的地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以下用语的意思是……2 .“车辆”是指汽车和非汽车……4 .“非汽车”是指用人力或畜力驱动,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和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 5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失或事故而遭受人身事故或财产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关于自行车事故,如果不是第一责任,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举个例子,步行上班掉沟受伤的不是工伤,而是移动上班掉沟受伤的是工伤。 五、下班去父母家,去她家,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吗? 答案是去父母家是工伤,去她家不是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以下情况为“上班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认为:“(2)在合理的时间内上班地点和配偶、父母、孩子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班下班。 去父母家是工伤,去她家不是。 去兄弟姐妹家也不一样。 六、出差中,从事个人活动受到的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答案是否定的 工人外出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下情况必须认定工伤: (一)职工被分配给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根据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 (二)员工被使用者分配外出学习或者会议期间的情况(三)员工就业所需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但是,根据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劳动者外出期间从事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分配的外出学习、与会议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资料来源:法务之家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热门:6种有争议的工伤认定,终于有人讲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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