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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根据客户对销售者供应商不明产品的投诉通报,调查了经营管辖区定制家庭的销售者,在取证阶段,销售者拒绝提供产品来源新闻。 家庭产品是定制产品,设置在客户家,客户不想破坏家具检查产品质量,所以只提出明确产品来源的需求。

热门:85号令已废止,三无产品还能查处吗?

在总局18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之前,对于“销售来源不明”的产品,通常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85号令《流通行业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32条的规定,“责令修改,违法所得3倍以下3万元。 但是,这个“方法”废除后,18号令没有提出对“卖方不明产品”的解决方案,在执法中,对这个违法行为的解决陷入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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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行业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不仅有监督提取,也有监督销售者是否履行检查义务的职责,但对未履行该义务的行为没有处罚或纠正措施。 销售和解决“三无”产品的话,一是违法事实与条款复印件不完全一致,二是违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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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况应该怎么解决?

编辑的话:

这样的问题经常在小组中出现,涉及“流通行业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方法”,特别是三无产品的检查站。

所以,特别记录这个问题,听听大家的见解,欢迎句末留言参加讨论!

《流通行业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废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命令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年3月1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发布的《流通行业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了。

不要再问了。 85号令真的废除了吗? 看不到公告等……

《流通行业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废止后流通行业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重读《流通行业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的许多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整理引起其他法律法规。

产品标识显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测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产品质量问题,不符合标准、不合格、淘汰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测定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三包、缺陷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提供运输、保管、仓库等便利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测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测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受到处罚。

拒绝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测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交货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测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解决

这些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方法》废除后,不影响检查站的实施。

但是,《方法》自己设置的违法行为应对惩罚,废除后如何解决呢?

首先看《方法》第三十三条: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览会主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或申请平台销售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拒绝展开调查的,拒绝纠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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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规定从行为本身来说,原来的规定也是命令纠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民事责任的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可以说规定了相关惩罚规则。

基层执法人员感到困惑的是,《方法》第13条规定销售者不得购买或销售工厂名称、工厂所在地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应对处罚是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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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找到可替代的处罚规定。

这可能会产生一些理解.。

没有规定,就不能再处罚了。

根据三无产品,可以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测定法》改正。

可以适用《特别规定》等对流通环节进行监督调查。

目前生产、流通环节的阶段性监督管理没有区别,但流通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基层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制保障。

你觉得怎么样?

资料来源:质量云

发表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自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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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85号令废除了。 三无产品还能查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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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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