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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的发行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管理方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员会、执行、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向你们颁发《天津市市场主体地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请这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7月20日

天津市市场主体地址(经营场所)

注册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优化经营者环境,合理释放各种场所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国务院关于发行登记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7号)

第二条本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依法注册的各类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行使登记管辖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执行市场主体登记就近处理,在地区处理。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是真实、合法、比较有效的固定场所。

只在互联网进行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申报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是固定场所,也可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合法、比较有效的互联网经营场所。 在互联网经营场所注册的情况下,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中记载了互联网经营场所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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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市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愿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对申报登记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比较有效性负责。 申报人必须就申报登记住所的权利关系、法定用途、安全采用、租赁协议、住所新闻的比较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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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必须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住宅安全录用管理、住宅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章。 按照规定变更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者结构必须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经批准报告相关许可或者未经批准的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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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建筑物内自己的住宅变更为经营性住房的,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以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必须一致同意。

第七条本市公司在住所(经营场所)以外的市区域内有多个符合规定的实际经营场所,可以自主选择在本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或其他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多元新闻。 涉及事先批准的,必须进行分公司登记。

公司申报“一照多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多址新闻记载在营业执照上,通过国家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新闻公示系统(以下统称信用新闻公示系统)进行多址新闻公示

第八条本市区域内符合规定的同一住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限制在同一住所登记有特别管理要求的多个市场主体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各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可以管理的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等(以下统称创业园)的全部或部分地址以“一所所在地多照”的形式上传公司集群注册使用,但法律、法规

各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要规范和加强创业园集群注册地址的服务和管理,向社会公布集群注册的地址,发表明确的地址新闻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委员会统一进行系统新闻的维护,在上传公司注册时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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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集群注册的公司在与集群注册处管理机构决定管理关系后,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集群注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中确认并登记,在用该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经营场所)后一并显示为“(集群登记)”。

集群注册地址管理机构上传公司的新闻联系、文件送达领取,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展监督管理。 上传公司无法联系的情况下,集群注册处管理机构必须立即通报管辖该上传公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集群注册地址管理机构不能继续提供集群注册地址管理服务的情况下,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上传公司通报,且进行上传公司的集群注册地址管理的交接

创业园内的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可以按照集群注册规定,为上传本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集中注册。

第十条市场主体申请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章,下列场所不得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章的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不同意的居住用房。

(二)违反房屋安全录用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饮食、娱乐、洗澡、洗染等住宅大楼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三)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没有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业综合楼、商业综合楼和居住楼相邻的商业楼。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征收违法建筑、危险建筑、依法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地方。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规范的要求提交资料,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从事需要许可、批准的经营项目时,市场主体登记的地址(经营场所)必须与相关许可、批准文件中记载的地址(经营场所)一致。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全过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申报人可以按照智能化申报指南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无纸化申报。

申报人进行网上申报的情况下,系统可以根据申报人填写的相关情况,自动生成样式文件,相关登记要求另外提交的辅助资料实现数据共享完成系统检查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提交,签名人以电子方式将样式文件

市场主体必须完善保存申报登记时承诺的相应相关说明资料,以备行政机关检查。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审查市场主体的地址(经营场所)新闻。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在注册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公序良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根据生效判决和合作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权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合作执行通知书,确定变更后地址消息的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系统直接进行地址消息的变更记载。 变更后的住所新闻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在该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栏用统一的标记代替原来的住所(经营场所)新闻记载,向社会公布。 地址新闻的一些变更复印件作为营业执照的记载事项,由系统生成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变更前的营业执照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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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共享市场主体登记新闻,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通过新闻化手段在信用新闻公示系统上显示以下住所消息。

(一)根据标准化申报或者比较有效性评价的;

(二)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

(三)因地址消息不真实或者违法,被命令变更登记的。

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真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按照提交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依法解决,通过信用新闻公示系统公示。 情节严重的,取消登记。

第十八条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引起的民事纠纷,纠纷双方不能协商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第十九条《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由市场监督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本法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废除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场监督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天津市市场主体地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53号)。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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