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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费的发放时间为6月到9月,使用者每月或1次反复发放给工作单位的员工。 不要用实物代替。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发给工人,不得通过提供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和各种证券来代替。

本报(记者廖朝霞)日前公布了我市年度防暑费、高温津贴标准。 防暑费标准为6323元×3%=189.7元/月,高温津贴为每天35元。 比年标准(防暑费发行标准为176.1元/月,高温津贴发行标准为32元/日)分别上涨了13.6元和3元。

根据我市《关于实施高温津贴制度问题的通知》,使用者可以使工人在35℃以上(包括35℃)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并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将职场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 高温津贴可以换算成日累计高温气象作业小时数发放,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一些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温气象温度数据根据我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中心城区及其他各区的气象实况数据。 事务所不固定以及汽车作业的工人在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何一个事务所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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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高温气象作业的工人可以按日累计高温气象作业小时数换算支付高温津贴。 使用者不能正确测量日累计高温气象作业小时数的,应当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入。 高温津贴标准是上年度全市劳动者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存在原来。 高温津贴以天为单位计算,以月为单位支付,包含在公司的工资总额中,但不是最低工资构成项目。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一些事项依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高温津贴低于我市规定标准,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开始。 高温津贴必须以法定货币发给工人,不能替代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和各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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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费的发行标准是每月前一年员工的月平均工资×3%,发行时间是6月到9月,使用者不要每月或重复1次发给工作单位的员工。 不要用实物代替。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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