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067字,读完约5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广告内容指南

第三章广告行为准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代表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和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除广告主以外,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在广告中推荐或者证明商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内容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内容,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广告商应该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指南

第八条广告应当准确、清晰、明确地表述性能、功能、来源、用途、质量、构成、价格、生产者、有效期、承诺等内容。货物或内容、供应商、形式、质量、价格、承诺等。服务。

广告标明促销商品或者服务附有礼品的,应当明确标明附赠礼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确说明的内容应当明确说明。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和军徽的;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称或者形象的;

(三)使用“国家”、“最高”、“最佳”等术语;

(四)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干扰社会稳定,损害公共利益的;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

(七)扰乱公共秩序或者违反良好社会风尚的;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内容的;

(十)阻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内容一致。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引用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引用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注明。

第十二条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已经取得专利权。

禁止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或者无效的专利用于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以使消费者能够将其识别为广告。

大众传媒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大众媒体发布的广告应当明确标注“广告”,区别于其他非广告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广告持续时间和方式的规定,并对广告持续时间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其他特殊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指定的医学和药学期刊上刊登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疗效和安全性相比;

(四)使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和认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相抵触,并应当明确禁忌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明确注明“本广告仅供医药专业人员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明确注明“请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应明确注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中如有禁忌内容和注意事项,广告应明确注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见说明书”。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新广告法全文

地址:http://www.tcsdqw.cn/tjxw/20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