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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员会、局、各直属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划局制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希望现在转发给你们,服从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科学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计划(以下简称控制规则),进一步规范制定控制规则的审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现实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规则的制定、批准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制规则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比较建设用地的性质、开发强度和空间布局等,提出的各控制指标和规划要求。

第四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控制规则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依法批准的控制规则是建设项目计划的批准、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的制定依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制定控制规则的经费纳入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制定控制规则和正常开展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都应当纳入控制规则的范围内。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市人民政府明确要点快速发展地区、旧市区改造地区、最近快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明年建设用地和拟发行的专业用地等,优先制定控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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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控制规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通报违反限制行为。

第八条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明确要点迅速发展的地区控制规则,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新城及建设镇控制规则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审查,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控制规则制定计划,逐步进行控制规则制定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规则制定计划制定计划任务书或计划设计条件,颁发指令性任务、委托、招标等方法

第十条制定控制规则应当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而且大致遵循以下内容。

(一)政府组织、专家领导、部门合作、公共参与、科学决策的大体。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联系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

(3)综合考虑土地采用现状、土地采用权利边界、功能布局等因素,科学划定控制规则单元和区划。

(四)通过科学论证,合理明确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制定控制规则应当包括下列复印件。

(一)明确计划范围划分用地的性质和规模。

(二)明确各地块体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辅助要求、地下空间利用的具体要求。 要点地区建筑高度也要明确。

(三)根据交通解体要求,明确公共交通场的用地范围和场地位置、步行交通及其他交通设施。 决定禁止开口路段,规定各级道路的宽度、断面和交叉点的形式和凉爽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四)根据计划建设容量,明确工程设施用地布局。

(五)根据划分条件,明确黑线、蓝线、紫外线、黄线、绿线、红线(以下简称“六线”)等计划控制线。

(六)制定城市设计指南,提出要点区域、要点区域各地区块的建筑体量、建筑风格和色彩等详细控制要求。

(七)确定相应建设用地的采用和建筑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地块用地的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辅助公共服务设施、“六线”的控制要求是强制复印件。 要点地区的强制副本还包括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风格和色彩等。

第十三条控制规则的成果包括计划复印件、图则和附件。

附件包括计划证明书、基础资料汇总、相关研究报告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录用情况证明书。

控制规则的成果要用纸和电子两种文件方法表现,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管制方案按照批准权限执行等级批准。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规则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一)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步审查:

1 .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2 .组织相关专家论证

3 .提出审查意见。

(二)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三)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规则,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步审查:

1 .征求区、县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2 .组织相关专家论证

3 .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 .提出审查意见。

(二)由新闻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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