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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法制办网站,为落实中央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出租车行业改革,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出行需求,交通运输部起草了《网上预约出租车业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11月9日。以下是全文:

网上预约出租车业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元化出行需求,鼓励出租车服务创新,促进多元化出租车服务整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运营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上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是指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构建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服务平台,连接合格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邮轮预约出租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各地要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车,有序发展网上预约出租车。

在线预订出租车费受政府指导或市场监管,不享受出租车燃料补贴。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网上订票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

发展和改革、物价、通信、公安、商务、中国人民银行、工商、税务、互联网邮件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网上出租车预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在线预约出租车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上预约出租车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服务场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注册;

(二)在服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三)具有适合开展业务的网上预约出租车运营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与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出租车监管平台连接;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务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上预约出租汽车业务的,应当向按业务区域划分的相应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上预约出租车运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者和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应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具有互联网平台、信息和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数据库访问说明、服务器在中国大陆的设置说明;

(五)采用电子支付的,与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办公场所的服务地点、管理人员等信息;

(七)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交通和网络通信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务申请进行审批,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上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内容。,并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预留出租汽车经营范围。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符合申请条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上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准入信息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中,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车业务涉及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上预约出租车业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相关情况,通知相关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并向社会公告。经营终止的,应当将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网上预约出租车业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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