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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天津港“8·12”海瑞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第三批20名遇难者名单公布。到目前为止,已公开确认了155名事故受害者,包括23名公安消防队员、72名天津港消防队员、10名警察和50名其他人员。(记者米哲)

天津爆炸案中“超编”消防队员的死亡赔偿:

天津的爆炸触动了人们的心。最初进入现场灭火的消防员不是我们所说的消防官兵和消防员,而是与天津港务局签订合同的额外消防员。当这些在前线战斗的非现役消防员为了人民的安全而牺牲时,他们都是英雄,应该和现役消防员同等对待,因为英雄没有“多余的人”。

兼职消防员和全职消防员的薪酬没有区别。

截至2015年8月17日,天津港爆炸事故仍有95人失踪,其中85人为消防队员,包括13名现役公安消防队员和72名天津港公安消防队员。

据了解,天津港公安局消防队的几个旅是第一个到达事故现场的。然而,它的消防员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消防员和官兵。因为他们不属于公安消防系统,有人称他们为“编外消防员”。

昨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现场指导救援工作时,特别提到了这些不积极的消防队员。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英雄没有“多余的人”。他说,参与救援的现役和非现役消防员都接受了培训。他们知道这场火很危险,但把危险留给了他们自己。他们的牺牲让我们悲伤。他们都是英雄。牺牲的现役和非现役消防员履行同样的职责,所以他们也应该得到平等的待遇,并获得同样的养老金和荣誉。

“8·12”事故155名受害者的身份被公开

额外消防员的待遇是什么?

李先生说他的表弟今年只有19岁。有人说他被“卫县办公室”招去当消防员,是一份签约工作。

团队成员的家庭成员:今年是19岁,这一批是如此之大。他是一个农民工,我的朋友介绍他。似乎签了一份最低工资为3500元,保险扣除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五种风险,只有三种。

内部人士:所有签署的合同,所有工作,所有农村儿童,像我们一样。

法律规定:中国《消防法》规定,大型核设施、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和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重要易燃物的大型仓库、基地等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灭火救援工作。

专职和编外消防队的职责

专职消防队与公安消防队一样,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是为了挽救人员的生命。

天津港消防支队是港务局组织的企业消防组织。整个管理培训由他们自己管理。干部是公安警察,成员是合同工。简而言之,港务局支付他们工资。

港务局专职消防队的主要工作是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本单位负责其设备和人员的培训。事故发生的地点是他们主要负责的地区。

港务局专职消防队主要负责保障系统和港务局的消防安全,并负责消防监督、灭火等事宜。如果港务局发生火灾,他们应该第一个出去,因为他们是主要的消防和救援单位。

对2015年天津爆炸案负责的人来说,这几年:

2015年8月12日,天津海滨新区发生严重火灾爆炸事故。迄今为止,已有135人在爆炸中丧生,其中23名消防队员仍下落不明。那么,对如此严重的爆炸事件负有责任的人应该如何受到惩罚呢?对2015年天津爆炸事件负有责任的人将被判刑多少年?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对2015年天津爆炸案负有责任的人来说,这几年

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审议过程中,天津港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中的危险货物肇事罪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参加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表示,应当加大对这一领域犯罪的处罚力度。

据《人民日报》8月26日报道,8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律委员会做了大量研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积极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内容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关切。

“8·12”事故155名受害者的身份被公开

对2015年天津爆炸事件负有责任的人将被判刑多少年?

现行《刑法》第136条规定了危险货物事故罪,但《刑法修正案(9)》未涉及该罪。《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委员们认为,8月12日,天津港发生特别严重的火灾和爆炸,造成极其悲惨的损失和严重的后果。如果按照现行刑法处理,3至7年的最高刑罚太轻了。

“8·12”事故155名受害者的身份被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强调,对于涉及危险货物的犯罪,应当加重处罚。“如果法律能增加对这一地区犯罪的处罚,它不仅会向社会解释,还会警告和预防这一地区的犯罪。”委员沈春耀也呼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量刑。同时,还应依法追究监管责任人的责任。只有加大惩罚力度,才能对后代和其他人有更好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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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危险品事故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一、危险品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和腐蚀性物质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二、危险货物犯罪的量刑标准

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造成多人伤亡;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8·12”事故155名受害者的身份被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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