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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序言第十三条第十款中的“在长期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广大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献身的爱国者在内的广大爱国统一战线。”这一段自然修改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形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它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还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维护国家统一与团结的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序言第十一款第三十四条:“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宪法序言第十二段:“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离不开世界人民的支持”,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就,离不开世界人民的支持。”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这一段自然作了相应的修改:“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就,离不开世界人民的支持。中国的未来与世界的未来息息相关。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和对外开放战略,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努力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然后加上一句话:“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三十九条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教育人民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第四十条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任时,应当依法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修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修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要求,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修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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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和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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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不得连任两次以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六项“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第八条“(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督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的“监督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将本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同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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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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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督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监督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头儿,

几位副局长,

几个成员。

监事会主任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督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督委员会领导下级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督委员会对产生它们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督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在处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七条相应修改为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宪法的生命在于它的实施

中国宪法是治国的总宪章,反映了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发展。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是大势所趋,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党和人民的愿望。

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国家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将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朝着正确方向前进。调整总统任命制度是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一项制度安排,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地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新时期推进全面法治和国家治理体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的权威;确保宪法的实施意味着确保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宪法修正案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改革实践的成果,是促进全面法治和促进国家治理制度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措施。”全国人大代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龚铭在表决宪法修正案后说:“修改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充分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大力培育宪法信仰,全面实施宪法。把它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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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不仅是社会共识的巨大凝聚,也是严格执行的硬性要求。只有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才能真正实现宪法目的,彰显宪法价值,为新时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保障。全国政协委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尔斯对此有着深刻的理解。“宪法是根本,我们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在宪法的旗帜下进行。每个公民都应该是宪法最忠实的支持者、执行者和执行者。要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完善法制,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彰显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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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础在于人民的衷心支持,宪法的伟大力量在于人民的真诚信念。这次修宪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纳入了国家基本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提高到宪法规定的高度,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和新要求“全面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工作。要以修宪为契机,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渴望,让法治力量深入人心,公平公正地造福人民。”这是代表们达成的共识。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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