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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民航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残疾人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进一步规范航空运输残疾人的管理和服务,保护航空运输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办法》共65条,进一步合理规定了搭载残疾人的人数,规定有关部门应为残疾人申请服务和办理登机手续提供便利,强调充分尊重残疾人安检隐私,完善残疾人上下机规定,增加残疾人入境援助和服务内容,提高0+残疾人交通管理要求。

为了防止承运人因现行措施中的模糊规定而限制残疾人数量,修订后的措施明确规定了无人陪伴但在紧急疏散期间需要援助的残疾人类别。与此同时,根据目前的情况,即一些承运人每次航班上的残疾人人数少于规定人数,因为在现行措施中,根据飞机上的座位数来规定残疾人人数时,只设定上限,不设定下限,修订后的措施直接规定了每次航班上的残疾人人数,分类简单,操作方便。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残疾人航行空交通管理办法》

鉴于许多残疾人因未事先告知承运人其特殊需求而被拒绝运输,修订后的《办法》规定,承运人和销售代理人应在售票处、售票网和电话订票系统设立程序,以方便残疾人解释其残疾状况和提出其特殊需求,并要求承运人及时答复残疾人是否能满足其需求。在此基础上,《办法》减少了残疾人在需要使用医用氧气、乘坐电动轮椅、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时通知承运人提供特殊服务的时间限制,将航班起飞前72小时减少到48小时。《办法》还缩短了残疾人到达机场的时间,将原办理登机手续的时间提前3小时缩短到办理登机手续前的2小时,大大缩短了残疾人在机场的等候时间。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残疾人航行空交通管理办法》

《办法》还规定,民航部门在到达、离开、办理登机、登机和离港等各个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便利。要求机场在航站楼正门设立综合服务柜台,为残疾人提供相关协助服务。承运人、机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向残疾人提供免费的移动设施和移动辅助设备服务,以确保残疾人在不同高峰时刻优先登机和离机。承运人应安排坐在飞机前排且没有陪同人员但在紧急疏散中需要帮助的残疾人先离开飞机。承运人、机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如为残疾人提取行李和提供指导。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残疾人航行空交通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还特别强调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尊重残疾人的隐私,规定机场应为残疾人设置独立和私人的安全检查空。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求机场为残疾人的安全检查设立无障碍通道。

长期以来,中国民航总局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护,并将无障碍内容纳入其政策。2000年,中国颁布并实施了公共交通领域首个无障碍建设行业标准。2009年,在总结奥运会、残奥会交通保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了《残疾人交通保障办法(试行)》,规范残疾人交通无障碍服务。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残疾人对社会生活的日益广泛和深入的参与,对残疾人的导航空交通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积极配合民航总局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总结中国残疾人航空空运输实践,修订《残疾人航空空运输办法(试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残疾人航行空交通管理办法》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体系”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完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它们也是落实亚太经合组织残疾人领袖周主题“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和包容性发展的联合倡议”的具体措施这对保护残疾人的交通权益,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发挥行业示范作用,提高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残疾人航行空交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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