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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房管局及相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实施和执行新《办法》,并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请及时反馈执行中的问题。

市发改委市国土房管局

2015年6月24日

天津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区(不含别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确定以及保障性住宅区(保障性住宅区、限价商品住宅区和公共租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基本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综合管理、清洁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绿化养护、共用部位维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安全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家用报警器、周界报警器、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的日常运行维护费。),消防系统、防雷系统、导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及物业管理服务中的其他机电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按照服务标准和相应收费标准执行。每个级别的收费标准应为中间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以在中间价格的基础上浮动,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七条普通住宅区和保障性住房区机电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的技术参数或实际运行费用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利润。

物业服务的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维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配、固定资产折旧及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成本构成。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的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和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年度及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建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向购房者明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协议》。购买新房时,应首先书面确认《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并受其约束。

第十一条已成立业主大会或者已被业主占用两年以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和低收入住宅小区,需要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或者服务水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的变化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并向社会显著位置的所有业主公布。价格调整方案必须经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一半以上且占业主总数一半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实施。

天津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并按月支付。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预验收协议的,以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业主与物业用户约定由物业用户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前期,物业交付竣工验收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空套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业务服务单位。直接向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责任。

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由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销售场所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场地占用费和其他经营收入以及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基本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发布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办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2009]1100号)同时废止。

来源:天津新闻信息网

标题:天津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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